國立臺南大學英外語文能力檢定考試獎勵辦法
106年11月0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處務會議通過
108年3月2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通過
108年12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事務會議通過
110年9月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處務會議通過
111年6月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國際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國籍學生參加英外語文檢定考試,提昇英外語文能力之水準,特訂定「國立臺南大學英外語文能力檢定考試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本校在籍學生,經本校錄取正規學制(不含進修學制各類專班)之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第三條 本校在籍學生在學期間參加本辦法所列舉之英外語文檢定考試並達到標準者,得申請英語及第二外語檢定獎勵,英語檢定及第二外語檢定各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及六月,實際申請期間依公告作業時程為準,逾時者請於次學期申請。
第五條 獎勵標準分述如下:
一、學士班學生通過英語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B1進階等級,獎勵新臺幣1,000元整;學士班學生通過英語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B2等級,獎勵新臺幣2,000元整。
二、碩博士班學生通過英語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B2等級,獎勵新臺幣1,000元整;碩博士班學生通過英語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C1等級,獎勵新臺幣2,000元整。
三、英語學系學士班學生通過英語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C1等級,獎勵新臺幣2,000元整。英語學系學生須通過該系之英檢畢業門檻始得申請獎勵。
四、本校各正規學制學生通過第二外語(含日語、韓語、法語、西語、德語、泰語、越南語等)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達B1等級,獎勵新臺幣2,000元整。
第六條 申請前述獎勵者,須於在學期間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須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
三、考試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證後發還,影本留存。
四、本人郵局帳號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申請英語檢定獎勵前,須持英語檢定成績至系所辦公室登錄英檢成績及填寫學習歷程回饋表始得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或相關經費支應。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本中心得要求學生於次年度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簽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